YADA(43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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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达股份(430556)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2023-03-20 16:00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1-25/F, CTS Tower, No.4011,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PRC. 关于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第 21A-3 层、22A、23A、24A、25A 层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http://www.huashang.cn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莞证券"或"主承销商")的委托,担任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雅达股 ...
雅达股份(430556) - 关于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2023-03-20 16:00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 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三月 关于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 雅达股份于2023年3月1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即自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4 月15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 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540.00万股)。 截至2023年3月20日日终,获授权主承销商已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 的部分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发行人股票540.00万股,买入股票数 量与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数量相同,因此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行使,未 涉及新增发行股票情形。本次购买股票支付总金额为19,873,941.17元(含经手 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雅达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
2023-03-01 09:16
河源市高埔岗雅达工业园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YADA ELECTRONICS CO.,LTD.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 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具有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作出投资决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1-1-0 证券简称:雅达股份 证券代码:430556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 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 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 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 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1 声明 ...
雅达股份: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2023-02-23 12:18
证券简称:雅达股份 证券代码:430556 河源市高埔岗雅达工业园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广东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YADA ELECTRONICS CO.,LTD.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 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具有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作出投资决定。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 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 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 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 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1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