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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300227) -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2025-12-12 11:18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报 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是 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息、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总裁、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 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 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 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和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 ...
光韵达(30022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12-12 11:18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 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 ...
光韵达(300227) - 章程
2025-12-12 11:18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五年十二月 1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661.139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 ...
光韵达(30022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2-12 11:18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和数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为本公 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不包 括为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单个法人主体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 不包括为本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专项审计及咨询服务。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 务。 第四条 公司 ...
光韵达(300227)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12-12 11:18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 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 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 其处理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 ...
光韵达(300227)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12-12 11:18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 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提交《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经所属部门负责人、主管领 导、公司或子公司的总裁(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 要时须 ...
光韵达(300227)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12-12 11:18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 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产生。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 ...
光韵达(300227) - 印章管理制度
2025-12-12 11:18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印 章刻制、管理及使用,加强公司印章使用的规范性、合法性、安全性,防范印章管理和使 用中的不规范行为,维护公司的利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 分公司、控股孙公司及其分公司等,以下统称"分子公司")范围内的印章刻制、管理以 及使用。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及分子公司印章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为上市公司总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印章归口管理部门为上市公司总裁办公室。 第五条 印章归口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职责: 1、拟定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2、制订公司印章工作标准及流程; 3、负责公司各类印章的刻制; 4、提供保管范围内各类印章的用印服务; 5、对各分子公司印章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培训、指导与检查。 第三章 印章种 ...
光韵达(300227)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2025-12-12 11:18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 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法律 ...
光韵达(300227) -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12-12 11:18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系指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子公司);子公 司系指母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权,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公司系指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含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 项管理权限,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