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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鑫龙(002298)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7 13:02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信息披露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 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
中电鑫龙(002298)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7 13:02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中电鑫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 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 ...
中电鑫龙(002298) - 公司章程(2025年11月)
2025-11-27 13:02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五年十一月) | | | | 附则 50 | | --- | | 第十一章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1998]17 号文批准,于 1998 年 5 月 15 日以发起方式设 立,并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 为 3400002400030。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800 万股,均为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人民币认购的内 资股,并于 2009 年 9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一)公司注册名称: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文简称:中电鑫龙 (三)英文全称:Anhui ZhongDianXinL ...
中电鑫龙(002298)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2025-11-27 13:02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十一月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中 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一节 任职资格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
中电鑫龙(002298) -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1月)
2025-11-27 13:02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 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 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审计委员会的 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 勉尽责的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第三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 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 ...
中电鑫龙(00229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7 13:02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 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 为,应当遵照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 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 ...
中电鑫龙(002298) - 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7 13: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 ...
中电鑫龙(002298)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2025-11-27 13:02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
中电鑫龙(002298)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2025-11-27 13:02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 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 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 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 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 供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 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 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 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 ...
中电鑫龙(002298)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2025-11-27 13:02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副 董事长 1 人。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董事本人 出席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 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 会办公室印章。 二○二五年十一月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安徽中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