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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而泰(002402) - 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2025-10-22 11:16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十月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
和而泰(00240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2 11:16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第二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 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范运作指 ...
和而泰(002402)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2 11:16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办理。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存 ...
和而泰(00240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2 11:16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和而泰智 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 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 ...
和而泰(002402) -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2 11:16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 数据、以及需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 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 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 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公司依据 ...
和而泰(002402) -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2 11:16
第二章 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与执行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 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包括境内外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二)提高公司经营 ...
和而泰(002402)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2 11:16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 根据《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 ...
和而泰(002402)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2 11:16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 ...
和而泰(002402)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22 11:16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 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
和而泰(002402)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2 11:16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 金等。 第二章 原则及监管措施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 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 (一)为控股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