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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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也可成为监护人,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Xin Jing Bao· 2025-10-29 11:22
审理法院认为,朱某某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且部分失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朱某某系独居老年人,没有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故应当由民政部门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承担监护职责。朱某某对居委会工作人员较为熟悉和信赖,居委会申请作为其监护人,朱某某也表示同 意。 法院认为,这样既不会改变朱某某已经适应的生活居住环境,也有利于对朱某某的生活照料、财产保 管、医疗陪护等,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此外,法院根据掌握的财产线索,查询了朱某某的 财产并制作财产清单,要求居委会建立监护台账,在民政、街道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及时支取相应款项 用于朱某某的生活及医疗支出,改善朱某某的生活及健康状况。最终,法院判决: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上述居委会为朱某某的监护人。 最高法指出,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剧,对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老年人的监护亟待完善。本案中,法院深 入调查老人身体、精神状况和生活状况,依法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 护人"原则指定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担任老年人的监护人;针对老人财产查找困难、使用受限等现实困 境,法院主动调查、核实财产,联合有关部门形成协同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