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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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劳动八大案供参照,涉竞业限制、试用期、育儿假、医疗自主权
Yang Zi Wan Bao Wang· 2025-05-13 14:18
【基本案情】2024年6月19日,赵某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024 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2024年7月25日晚,某公司主管与赵某面谈,认为其为新人,没有工 作经验也没有交通工具,第二天开始就不要来上班了。次日,某公司在办公系统发起离职流程。赵某申 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公司辩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试 用期内,某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1天告知即可",某公司已按赵某的出勤情况足额支付了工资, 无需支付赔偿金。 【处理结果】无锡仲裁机构认为,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引发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对其 决定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某公司提前一天告知即可解除劳动 合同的约定,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某公 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法定事由,故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赵某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的期限,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 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