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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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Xin Lang Cai Jing· 2026-02-01 04:53
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 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 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 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据此,本公告第一条和第四条明 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 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 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答: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为月销售额10万元。自然人一般按 次纳税,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特征,此前税务总局曾明确可 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起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