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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深潜水工作母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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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因技术创新导致年报错报,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宣判
Xin Jing Bao· 2025-11-23 14:49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行为构成虚假陈述。考虑到某上市公司股价波动与大盘同步,虚假陈述 行为对市场无独立影响,所涉金额整体占比较小且未改变盈亏性质,对投资者决策造成影响的可能性极 小,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案涉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 在法官看来,案涉会计差错的发生存在部分客观因素。本案中,某上市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制造的某船, 是为了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和封锁、填补国家技术空白的新型深潜水工作母船。该艘船系全球首制,并无 先例可以借鉴。正是由于建造周期长,随着技术的研发和投入,造船成本和最终订单结算价格可能会由 此上涨,导致存货减值数据出现差错。由此可见,某上市公司的存货减值数据出现差错并非出于主观恶 意,更多的原因在于技术创新过程中存在的客观不确定性因素,且考虑该差错整体占比较小,也并未导 致某上市公司当年的盈亏性质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认为,案涉的全球首制船,属于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是以科技创新为主导、实 现关键性颠覆性技术突破而产生的生产力。科技创新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素,科技创新通过技术 突破和产业升级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平台和增长点。因此,应当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非主 观恶意轻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