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liZhihui(3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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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利智汇(300219) - 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9月)
2025-09-29 13:04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总裁级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规范总裁级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行为, 保证总裁级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裁级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及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总裁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 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 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 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级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裁级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但兼任总裁、副总裁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章 总裁级高 ...
鸿利智汇(300219) - 对外投资及资产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13:04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及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参照本制度执行,提高投 资效益,合理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以及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活动及产权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无形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产权转让、增资及资产合 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无形资产投资指购买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指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股权投资包括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合伙企业, 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产权转让,是指公司转让对其他企业各 ...
鸿利智汇(300219)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2025-09-29 13:04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注意尚未公开 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体现公开、公 ...
鸿利智汇(300219)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9月)
2025-09-29 13:04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 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 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 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 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细则中所称"董事"特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由职工选举的董事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 方式书面提出非职工代表 ...
鸿利智汇(300219)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025年9月)
2025-09-29 13:04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要机构的组成人员,其行为活动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以及他人的利益, 及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下称"规范运作指引")、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并严格履行其 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权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因 其作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 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 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 ...
鸿利智汇(300219)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13:04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 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主要任务及聘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 事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持续向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 要求;协助董事及总裁层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负责董事会、股东会文件的有关组织和准备工作、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
鸿利智汇(30021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13:04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 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并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一)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 ...
鸿利智汇(300219)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9月)
2025-09-29 13:04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 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 按本制度的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督促处理方案的执行。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鸿利智汇(300219) - 公司章程(2025年9月)
2025-09-29 13:04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广州市鸿 利光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
鸿利智汇(30021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9月)
2025-09-29 13:04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第六条 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