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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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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企业中监察对象认定问题辨析
本案中,对于黄某是否为监察对象,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的职务没有经党组织或者国 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不具委派性,不属于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因而不应该认定为监察对象。第二种观点认为,A公司系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公司 党支部对"三重一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其研究任命的采购部经理,具有委派性、代表性、公务性,属于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认定为监察对象。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从相关法律规定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 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 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人员:(一)在国有独资、全资 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 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 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 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