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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村干部在拆迁工作中侵占补偿款的行为性质分析
案例二:2011年7月,C乡D村开展拆迁腾退工作。经C乡党委决定,D村党支部书记丙任拆迁腾退办公 室后勤保障组负责人,负责D村拆迁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同时,拆迁腾退办公室下设定向安置组,负责 D村人口及宅基地面积认定工作,丙不在该组之内。根据拆迁工作安排,D村村委会在前期工作中协助 本村村民准备人口和宅基地面积认定的相关材料。 【内容提要】 对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来说,应当以是否从事公务作为能否将其以国家工 作人员论的标准。村干部在拆迁工作中,既可能协助政府从事公务,也可能仅仅从事村务管理。拆迁工 作中,若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拆迁补偿款行为,触犯的罪名也会有所不同,有的构成贪污罪, 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区分这两个罪名,关键在于判断实施违法犯罪时行为人的主体身份、所利用的职 务便利以及侵占的财物性质。 【基本案情】 案例一:2010年12月,A乡B村开展拆迁腾退工作。经A乡党委决定,B村党支部书记甲任腾退安置指挥 部腾退组组长,负责B村人口和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工作。A乡武装部部长乙系本次拆迁工作负责人。甲 与乙对B村人口和宅基地面积认定材料具有审核权限。2011年,甲发现拆迁地域内存在 ...
国有控股企业中监察对象认定问题辨析
本案中,对于黄某是否为监察对象,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的职务没有经党组织或者国 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不具委派性,不属于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因而不应该认定为监察对象。第二种观点认为,A公司系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公司 党支部对"三重一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其研究任命的采购部经理,具有委派性、代表性、公务性,属于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认定为监察对象。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从相关法律规定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 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 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人员:(一)在国有独资、全资 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 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 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 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 ...
民企高管受贿5.6亿被判15年,最高法:保护民企合法权益
Nan Fang Du Shi Bao· 2025-06-09 03:43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燕某、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燕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 罚。故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燕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判 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对燕某、孙某犯罪所得5.6亿余元及孳息予以追 缴。一审宣判后,燕某、孙某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表示,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典型案例。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 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中,燕某、孙某作为某控股 公司董事,收受行贿人给予的巨额财物,在明知债权融资存在明显瑕疵的情况下,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给某控股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 年和十四年十个月,均并处没收财产一亿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5.6亿余元及孳息,释放了人民法院坚 决依法惩治民营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