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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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互送大额财物如何定性
Zhong Yang Ji Wei Guo Jia Jian Wei Wang Zhan· 2025-06-11 00:10
【内容提要】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之间存在以礼尚往来名义互送财物的情况,对此能否认定为行受贿容易 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应当准确把握礼尚往来的界限,从互送行为发生的背景、互送财物的价值、 互送财物的缘由和时机、是否存在请托谋利事项等方面,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研判,精准识别互 送财物行为的权钱交易本质,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基本案情】 甲,A省通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乙,甲之妻,中共党员,A省B市电信公司项目建设部经理。 丙,某民营科技公司总经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乙夫妇收受丙大额财物,并利用职权为丙谋取利益,已超越了正常人情往来的范 畴,应依法以受贿罪定性。鉴于双方交往多年,存在一定程度的礼尚往来因素,甲乙夫妇送给丙的100 万元可以在认定受贿数额时予以扣除。由于甲乙夫妇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应当以受贿罪共犯论 处,认定甲、乙共同收受丙贿赂530万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乙夫妇收受丙630万元的行为构成共同受贿;甲乙夫妇送给丙100万元,构成对有影 响力的人行贿罪,对此应予单独评价,不应在受贿数额中予以扣除。因此,应当将甲、乙收受丙的全部 财物630万元认定为共同受贿数额。 200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