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协议
Search documents
纵向垄断协议的安全区:“安全港”制度的新适用
Xin Lang Cai Jing· 2025-12-20 04:40
"安全港"本意指在特定时间或条件下,特定船舶可安全到达、使用和驶离,能够免遭风险的港口。法律 制度对其引申为设置对某些行为并不违法的条款,从而起到为法律主体的特定行为提供免遭法律制裁的 空间的作用。 首先,"安全港"规则并非反垄断法领域独有的规则,在知识产权法、证券法、税法、民法等诸多法律领 域也有着相似的规定。例如,知识产权法领域中的"避风港"规则,证券法领域有关虚假陈述的认定规则 等。其次,在反垄断法领域"安全港"规则也有相应的立法实践,例如美国司法部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颁布的《竞争者间合作反垄断指南》等一系列反垄断指南中,不同程度地设置了安全区规则(safety zone),涉及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等行为。欧盟竞争法基于《欧盟运行条约》101条第1款与第3款形 成了不同类型的"安全港"规则:例如适用于横向协议与纵向协议的《非重要协议通告》;适用于纵向协 议的《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适用于特定协议的《研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等。再次,我国既有反 垄断实践也出现了"安全港"规则。例如《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尝试对"安全港"规则进行细 化规定。 可见,"安全港"规则在不同部门法中的意涵、性质和功能不 ...
反垄断“安全港”制度落地:在宽严之间 寻找纵向协议规制的“中国方案”
Xin Lang Cai Jing· 2025-12-20 04:40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修订新增的"安全港"相关条文,是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安全港"规定的重要细化和具体化。通过这次 修订,《规定》明确了"安全港"制度适用的市场份额标准,并对营业额和适用程序等其他条件进行了全 面规定。下面将从修订的背景、制度作用、制度重点评析以及展望四个方面做一些解读。 1."安全港"标准是多种因素权衡的结果。设定合理的"安全港"标准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不同协议类 型可能的限制竞争效果、错误成本以及执法资源等。例如,在法律实施的错误成本上,存在放过限制竞 争的纵向垄断协议所带来的"假阴性"成本,以及执法过严而将良性协议认定违法的"假阳性"成本。如果 更关注假阴性问题,不希望放过可能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那么"安全港"的设定就会更严格,反之则更 宽松。正是对这些因素的不同考虑与权衡,使得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安全港"标准存在一定差异,相互 之间也不具有绝对的参考价值。适当的"安全港"标准需要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研 讨来凝聚社会共识。这也是《反垄断法》修订近三年后,"安全港"标准才制定出台的重要原因。 2.市 ...
涉反垄断执法“新规”为经营主体提供清晰行为指引 激发市场创新活力
Yang Shi Wang· 2025-12-20 02:27
央视网消息:记者19日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修改后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纵向垄断协议不予禁 止的情形,为经营主体提供清晰行为指引。 专家介绍,通俗地讲,市场份额低、市场影响小的经营主体和上下游企业所做的一些经销限制行为,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从而不予禁止,就是纵向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 清华大学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晨颖称:"之前对于纵向垄断协议都是原则禁止的,这就使得经营者和上游或者下游签订协议的时 候,出于合法经营的考虑,对于某些行为可能就不做了。增设'安全港'规则,能让经营者拥有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在设定自己的商业模式时有 更多选择。" 新修改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明年2月施行:帮助经营者厘清依法竞争边界 修改后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明确了纵向垄断协议不予禁止的适用标准、条件等,帮助经营者厘清依法竞争的边界。 《规定》明确,对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行为,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5%,同时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 低于1亿元的,不予禁止。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垄断协议执法二处副处长齐双林称:"对于不涉及价格的纵向限制行为,我们规定 ...
明确依法竞争边界 涉反垄断执法新规发布
Yang Shi Xin Wen· 2025-12-20 00:45
记者19日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修改后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 纵向垄断协议不予禁止的情形,为经营主体提供清晰行为指引。 专家介绍,通俗地讲,市场份额低、市场影响小的经营主体,和上下游企业所做的一些经销限制行为, 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从而不予禁止,就是纵向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 如果协议涉及的商品存在多个交易相对人,需要将市场份额和营业额合并计算,再评估是否符合相应的 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 清华大学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晨颖:一旦认定确实符合"安全港"规则,已经被立案的案件将终 止调查,也就是案件完结;如果尚未立案,就不予立案。 助力企业合规发展 激发市场创新活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晨颖:之前对于纵向垄断协议都是原则禁止的,这就使得经营者 和上游或者下游签订协议的时候,出于合法经营的考虑,对于某些行为可能就不做了。增设"安全港"规 则,也就使得经营者能够有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在设定商业模式时有更多选择。 帮助经营者厘清依法竞争边界 修改后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明确了纵向垄断协议不予禁止的适用标准、条件等,帮助经营者厘清依 法竞争的边界。 《 ...
市场监管总局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明确纵向协议“豁免”门槛
Zheng Quan Shi Bao· 2025-12-19 17:29
如协议所涉及商品存在多个交易相对人,需将其市场份额和营业额合并计算。由于纵向限制一般同时发 生在品牌内的多个平行渠道,因此不能仅考察单一渠道或者主体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规定》明 确,交易相对人为多个的,在同一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需合并计算后,再评 估是否符合相应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 根据《规定》,对符合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的纵向协议,未立案的,不予立案;已立案的,终止调 查。个案中,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有证据证明协议虽然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 果的,无法适用不予禁止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相关纵向协议进行调查处理。对不符合市场 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的纵向协议,是否具有违法性,需根据《反垄断法》一般原则和有关规定加以认 定。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行业特性,《规定》对特定行业、领域或者 特定类型的协议,预留了专门规定的空间,并且明确特殊规定优先一般规定适用。目前,已有的特殊规 定为《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根据需要,市场监管总局视情研究制定其他行业 或者领域的专门规定。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 ...
厘清依法竞争边界
Xin Lang Cai Jing· 2025-12-19 16:22
(来源:新安晚报) 转自:新安晚报 根据新规,对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 5%,同时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低于1亿元的,不予禁止;对其他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 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的,不予禁止,无营业额条件。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设定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条件,明确了认定标准,统 一了执法尺度,有助于经营者厘清依法竞争的边界,为中小微企业释放了更多灵活发展的空间。据新华 社电 记者19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明确不予禁止的纵向垄 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对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营者,对其达成的纵向垄断 协议不予禁止。 为明确市场份额标准和条件,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监管总局经审慎研究评估,并多 方征求意见,根据不同类型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和危害后果,分别设置了差异化的标准和条件,使 规则更具精准度、针对性和实效性。 ...
新修改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将于明年施行
Yang Shi Xin Wen Ke Hu Duan· 2025-12-19 12:32
同时,配套完善相关程序,提供了清晰、可操作性强的行为规范。规则制定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既借 鉴国际经验,更充分考虑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下企业的商业模式和竞争规律,立足于我国市场数据和产业 结构特征,形成更加符合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安排。 设定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条件,明确了认定标准,统一了执法尺度,有助 于经营者厘清依法竞争的边界,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特别是对中小微企业释放了更多灵活发展的空 间,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不断增强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 (家电网® HEA.CN) 对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5%,同时协议 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低于1亿元的,不予禁止; 对其他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的,不予禁止,无营业额条件。 市场监管总局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明确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 条件,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改后建立一项新制度,规定对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并符合相关 条件的经营者,对其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不予禁止。为明确上述市场 ...
电商平台应在竞争中保持冷静,避免“二选一”
Qi Lu Wan Bao· 2025-10-27 02:05
Core Viewpoint - JD.com has implemented new operational requirements for brands during the "Double 11" shopping festival, restricting them from offering discounts or promotions on other platforms, which raises concerns about consumer rights and merchant autonomy [1][2][3] Group 1: JD.com's New Policies - JD.com has prohibited brands from issuing coupons, conducting lotteries, or using terms like "discount" during live broadcasts on platforms like Douyin, with severe penalties for non-compliance [1] - The company has established a monitoring team to oversee pricing on other e-commerce platforms, imposing fines that can reach millions or even tens of millions if prices are lower than those on JD.com [1][3] Group 2: Impact on Merchants and Consumers - Industry experts argue that JD.com's actions effectively limit merchants' ability to operate freely on other platforms, undermining their rights and potentially harming consumer interests [1][2] - The enforcement of high penalties for pricing discrepancies may resemble a form of "choose one" behavior, similar to past accusations against Alibaba for unfair competition [2] Group 3: Regulatory Environment -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intensified scrutiny of platform economies, urging compliance with e-commerce laws and promoting fair competition among platforms [3] - The recent regulatory discussions emphasize the need for platforms to engage in rational competition and create a win-win ecosystem for consumers, merchants, and delivery personnel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