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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股份(300650)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修订稿)
2025-02-27 10:48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二〇二五年二月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或"天风 证券")接受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龙股份"、"公司"或"发行 人")的委托,担任太龙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天风证 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章琦、张兴旺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为本次发行出具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 ...
太龙股份(300650) -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2025-02-27 10:48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致: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本所指派陈军律师、 郭珣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申请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与《法律 意见书》以下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现根据《管理办法》《审核规则》、深交所 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函〔2024〕020029 号《关于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特就发行人有关事宜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作定义的除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 出具法 ...
太龙股份(300650) - 公司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2025-02-27 10:48
关于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二〇二五年二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4〕020029)(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太龙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龙股份""发行人"或"公司")会同天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发行人律师")、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 会计师")等相关方已就审核问询函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回复,并对 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现回复如下,请贵所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与《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问询函回 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类别 | 字体 | | --- | --- |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不加粗) | | 审核问询函问题回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 宋体(不加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