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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小米汽车“未交车先催尾款”一审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Xi Niu Cai Jing· 2025-12-01 02:22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米海口公司的行为加重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同时变相限制了其对车辆质量进行核验的主要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此外,法院还指出,小米海口公司在与李女士就车辆延后排产达成合 意后,在李女士未通知排产的情况下对她订购的车辆主动安排下线生产并要求一次性付清购车尾款,已经违反了双方达成的补充约定,已构成违约。 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小米汽车的购车定金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米汽车《购买协议》中"未验车即需7日内付尾款,否则没收定 金"的条款无效,要求小米相关公司向消费者李女士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000元,此案也是全国首例针对小米汽车"未交车催收尾款"的司法判例。 2024年7月,李女士试驾后决定购买一辆价值318900元的霞光紫SU7 Max,并通过小米汽车APP支付5000元定金,款项由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小米 官方宣传明确承诺"支持验车后付尾款"。同年10月,李女士因资金问题与小米客服协商延期提车,双方达成一致:订单保留360天,期间李女士可随时申请 排产。然而,去年12月,小米海口公司在 ...
小米汽车“未交车催收尾款”案一审宣判:相关公司返还消费者双倍定金
第一财经· 2025-11-22 12:52
2025.11. 22 本文字数:1189,阅读时长大约2分钟 来源 | 红星资本局 根据判决书内容,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7月19日,李女士(化名)试驾后决定 购买一辆 318900元的 霞光紫SU7 Max,并通过小米汽车APP交付5000元定金,该款项由小米景明 科技有限公司收取。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小米海口公司依据格式条款,要求消费者在未验车、未交付的情况下,在 收到通知付款后7日内支付尾款,逾期则取消订单且不退还定金,该行为实质上加重消费者的付款义 务,同时变相限制了其对车辆质量进行核验的主要权利,存在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法院认为,小米海口公司坚持要求原告限期付款后才能排产,否则取消订单并没收定金,其行为与小米 汽车公司的宣传不一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质性剥夺了原告作为消费者验车权利、加重付款义务。 故《小米汽车购买协议》中相关格式条款,符合"不公平、不合理"要件,应认定无效。 另外,法院还认为,李女士支付定金后,因资金不足请求车辆延后生产,经与小米海口公司协商一致, 同意原订单有效期为自支付定金之日起360日内,李女士在订单有效期内可以随时联系小米汽车交付专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