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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6-19 08:31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格力博(江苏)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博"、 "公司"或"发行 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对格力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了核查,并 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48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1,54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 30.8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4,950.90 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人民币 20,511.24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4,439.66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安永华明 ...
格力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2023-01-30 12:48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 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Greenworks (Jiangsu) Co., Ltd. (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 65-1 号)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1-1-1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
格力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2023-01-16 12:36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 引》(2012 年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博"、"发 行人"或"公司")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2023 年 1 月 12 日(T-4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 率为 33.19 倍。本次发行价格 30.85 元/股对应的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63.45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 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33.19 倍,超出幅度为 91.17%;高于 同行业可比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 市盈率 39.49 倍,超出幅度为 60.67%。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 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 念,避免盲目炒作,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
格力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2023-01-09 12:56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 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Greenworks (Jiangsu) Co., Ltd. (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 65-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 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 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 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