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erda(83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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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达(832149) - 国信证券关于利尔达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2023-03-19 16:00
国信证券就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核查说明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 制,国信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 5.00 元/股于 2023 年 2 月 6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 超额配售 297 万股,占初始发行规模的 15%。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 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达"、"发行人"或"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 2023 年 3 月 18 日行使完毕。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 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三、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 ...
利尔达(832149) -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
2023-03-19 16:00
证券代码:832149 证券简称:利尔达 公告编号:2023-030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达"、"发行人"或"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3年3月18日行使完毕。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 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 商")。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 权机制,国信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 5.00 元/股于 2023 年 2 月 6 日(T 日)向网 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297 万股,占初始发行规模的 15%。超额配售 ...
利尔达(832149) - 广和律所关于利尔达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2023-03-19 16:00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关 于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 A 座 8 层、10 层 电话:0755-83679909,传真:0755-83679694 | 一、 | 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4 | | --- | --- | | 二、 |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决策程序 4 | | 三、 |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5 | | 四、 | 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6 | | 五、 |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来源情况 6 | | 六、 | 结论意见 6 | 超额配售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1]13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 ...
利尔达(832149) - 2022 Q4 - 年度业绩
2023-02-26 16:00
Financial Performance - The company achieved operating revenue of ¥2,587,929,219.95, representing a year-on-year increase of 17.34%[5] - Net profit attributable to shareholders decreased by 38.58% to ¥110,909,986.36 compared to the previous year[5] - Net profit attributable to shareholders after deducting non-recurring gains and losses fell by 45.69% to ¥92,493,439.42[5] - Basic earnings per share decreased by 41.67% to ¥0.28[5] Assets and Equity - Total assets at the end of the reporting period reached ¥1,907,239,599.20, a year-on-year growth of 26.34%[5] - Shareholders' equity attributable to the company increased by 9.03% to ¥748,078,052.10[5] Business Development - The company expanded its sales efforts and developed new product lines, particularly in the automotive electronics and photovoltaic sectors, contributing to revenue growth[5] Challenges and Risks - The decline in net profit was primarily due to fluctuations in the IC value-added distribution business and increased costs related to R&D and market expansion[6][7] - The company faced challenges from a soft demand in end markets due to the global macroeconomic downturn and the impact of the pandemic[6] Audit and Reporting - The preliminary financial data is subject to audit and may not represent the final figures in the annual report[8]
利尔达:招股说明书
2023-01-30 14:07
证券简称: 利尔达 证券代码: 832149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文一西路 1326 号利尔达物联网科技园 1 号楼 1801 室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 力,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 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具有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作出投资决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 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 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
利尔达: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2023-01-11 08:05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文一西路 1326 号利尔达物联网科技园 1 号楼 1801 室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 力,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 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具有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作出投资决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证券简称: 利尔达 证券代码: 832149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商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