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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星股份(300307)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10-28 12: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 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 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 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 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 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 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或 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 ...
慈星股份(30030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10-28 12:4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含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 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 ...
慈星股份(300307)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10-28 12:4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部门及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力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
慈星股份(300307)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10-28 12:43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宁波慈星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 ...
慈星股份(300307) - 商誉减值测试内部控制制度
2025-10-28 12:4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商誉减值测试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公司商誉减值的会计处 理及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具备独立 法人资格且存在"商誉"事项的所有子公司、子公司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 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 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 于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商誉进 行减值测试,重点关注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恰当 考虑该减值迹象的影响,定期或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 誉,不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公司都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第五条 公司应合理区分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事项和并购重组相关方的业绩 补偿事项,不得以业绩补偿承诺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第二章 商誉账面价值再确认 第六条 对因企 ...
慈星股份(300307) -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2025-10-28 12:4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 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 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 ...
慈星股份(300307) - 印章管理制度
2025-10-28 12:4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慈星股 份")印章管理,规范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避免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 不规范行为,有效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公司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子公司)印章(含中英文印章)、法 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报关专用章、部门印章、董事会 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1、公司(子公司)印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上报政府机关或相 关机构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子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及下发的各 类内部文件等。 2、法定代表人印章: 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人代表证书、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3、中英文印章:适用于签订产品进出口合同、涉外协议及以公司(子公司) 名义出具的针对境外机构或外国公司的证明和函件等。 5、报关专用章:适用于办理各类产品进出口报关的公函、证明等。 6、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7、部门用章: 适用于以部门 ...
慈星股份(300307)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10-28 12:4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 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
慈星股份(300307) -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10-28 12:4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经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 监)的职责权限、主要管理职能及工作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条 经理机构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 第五条 公司经理机构的人员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经理机构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负 有下述忠实义务: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 ...
慈星股份(300307)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10-28 12:43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而制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 适应的职业操守,具体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