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M(300796)
Search documents
贝斯美(300796)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2 10:46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德。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 ...
贝斯美(300796)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2 10:46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 泄露,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 ...
贝斯美(300796)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2 10:46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和《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章程》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 日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
贝斯美(30079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2 10:46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公司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 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 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 ...
贝斯美(300796)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2 10:46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 勤勉义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董事 1 人。董事 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长 ...
贝斯美(30079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2 10:46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 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事 项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平等、自 ...
贝斯美(30079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2 10:46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 ...
贝斯美(300796)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2 10:46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能力, 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特决定设立绍兴贝斯美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禁止性情形;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 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 ...
贝斯美(30079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12 10:46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将导 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 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解 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
贝斯美(300796) -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2025-08-12 10:46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 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