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zhen Ampron Technology (3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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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培龙: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2023-11-28 13:28
| 序号 | 文件名 | 页码 | | --- | --- | --- | | 1 | 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函 | 1 | | 2 | 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 57 | | 3 | 关于股份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 81 | | 4 | 对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的承诺函 | 97 | | 5 |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函 | 103 | | 6 |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利分配计划的承诺函 | 118 | | 7 | 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 124 | | 8 |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168 | | 9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189 | 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3. 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 ...
安培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
2023-11-28 13:26
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 立健全及运行情况的说明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培龙"或"公司")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建立了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 内部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按照制度要求规范运行,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切实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东大会运行情况 2015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安培龙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提案与 通知、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决议和表决、会议记录、决议的执行等内容进行了 明确规定。 报告期初至本说明签署日,公司共召开 17 次股东大会,在议事程序、表决 方式和决议内容等方面均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运行情况 2015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安培龙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 议记录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
安培龙: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2023-11-28 13:26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 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做了明确规定,包 括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管理、信息披 露的程序、信息披露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信 息披露的媒体、保密措施和责任处理等。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为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同时,公司将完善股东投票机制,保障投资者尤其是 中小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权利。此外。公司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的沟通,注重使用互联网 络,以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1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加强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培龙"或"发行人"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有序 ...
安培龙: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2023-11-28 13:26
关于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 审核报告 众环专字(2023)0101930 号 3-2-5-1 [] fl 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 众环专字(2023) 0101930 号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培龙科技")2023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公司的 资产负债表,2023年1-6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合并 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 安培龙科技 2023 年 1-6 月、2022年度、2021 年度、2020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 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进行了专项审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 -- 非经常性损益(2008)(证监会公告 [2008]43 号)的规定,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 ...
安培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2023-11-28 13:26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股票拟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 融合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 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的投资风险及 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Ampron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 1 号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 业园 1A 栋 201、1A 栋、1B 栋、2 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声 明 根据《证券法》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1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发行概况 | 发行股票类型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 --- | --- ...
安培龙: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2023-11-28 13:2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 目 | 录 1 | | --- | --- | | 第一节 |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3 | | 一、保荐人工作人员简介 3 | | |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3 | | | 三、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 | | | 情况说明 4 | | | 四、内核情况简述 5 | | | 第二节 | 保荐人及相关人员承诺 9 | | 第三节 |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10 | | 一、推荐结论 10 | | |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10 | | |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1 | | |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 | 的说明 12 | | |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
安培龙: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2023-11-28 13:26
上市保荐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作为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保荐代表 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 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 整。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3-1-3-1 上市保荐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1、发行人名称: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 1 号安培龙智能传感 器产业园 1A 栋 201、1A 栋、1B 栋、2 栋 3、注册时间:2004 年 11 月 15 日 4、注册资本:5,677.0335 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邬若军 6、联系方式:0755-28289825 7、经营范围:货物及技术 ...
安培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23-11-28 13:26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培龙"、"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以下简称 "《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 (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 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深证上 〔2023〕110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证上〔2020〕343 号)(以下简称"《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 ...
安培龙: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2023-11-28 13:26
保荐机构关于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承诺函 发行人律师关于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就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7-8-2-1 (本页无正文,为《保荐机构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7-8-2-2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为深圳安培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