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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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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斡旋并收钱但未实施斡旋是否为受贿既遂
首先,甲具有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之前提。斡旋受贿中,实施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与 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虽无直接的上下级关系,但需要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影响力或一定的工作 联系,也正因此请托人才认为其具有斡旋能力而贿送财物,而非因陷入错误认识而被诈骗财物。本案 中,乙知道甲与丙熟识,甲也明确表示可以找丙提供帮助,乙没有因被骗而向甲交付财物。笔者不赞同 第一种观点。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 产。其一,甲未虚构事实。甲确实曾任职于A区公安局,与丙熟识,其承诺帮乙谋取利益具备实现的可 能性,而非虚构。如果甲完全虚构事实(如冒充上级领导),在其不存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前提下, 欺骗乙使其给付财物,则可能构成诈骗罪。其二,乙未陷入错误认识。乙明知甲与丙的关系,基于对甲 的信任而向甲交付100万元,而非因为陷入错误认识支付钱款。其三,看法益侵害的差异。诈骗罪侵害 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斡旋受贿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本 案中,乙交付财物是基于对甲职权的信任,而甲也确实具备通过斡旋实现请托事项的可能性,虽然未实 际转达请托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