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精密科技
icon
Search documents
鼎通科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5-28 10:39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5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通科技")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 激励信息披露》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
先锋精科: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Zheng Quan Zhi Xing· 2025-05-20 12: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 性文件以及《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先锋 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锋精科")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
股市必读:5月16日鼎通科技现1笔溢价20.75%的大宗交易 合计成交1124.42万元
Sou Hu Cai Jing· 2025-05-18 17:18
截至2025年5月16日收盘,鼎通科技(688668)报收于48.2元,下跌0.74%,换手率2.11%,成交量2.93万 手,成交额1.42亿元。 公司公告汇总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根据公告,每股将派发现金红 利0.50元,总派发现金红利69,364,823.00元。相关日期如下:- 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2日- 除权 (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2025年5月23日 此次利润分配方案已在2025年5月8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8,729,64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将委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派发,特定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对于不同类型的股东,实际税负和派发的现金红利有所不同:-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 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持股期限不同,实际税负分别为0%、10%或20%。- 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 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实际税负为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元。-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QFII)股东,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
关于同意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2023-10-19 00:46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 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178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关于同意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同意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23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