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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荷兰鲜食苹果进口
news flash· 2025-05-26 01:21
5月26日消息,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荷兰王国农 业、渔业、粮食安全及自然部关于荷兰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 下相关要求的荷兰鲜食苹果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96号(关于进口荷兰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荷兰王国农业、渔业、粮食安全及自然部关于荷 兰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荷兰鲜食苹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荷兰王国农业、渔业、粮食安全及自然部关于荷兰鲜食苹果输华植 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苹果(以下简称苹果),学名Malus domestica,英文名Apple。 三、允许的产地 荷兰苹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输华苹果的果园、包装厂应在荷兰国家植物保护办公室(以下称荷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 规定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节前,荷方应向中方提供更新的注册果园、包装厂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