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zhou Junchuang Auto Technologies (83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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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创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4-10-31 13: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 | | | 释 | 义 3 | | --- | --- | | 正 | 文 4 | | 第一部分 | 对《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4 | | 问题 | 2.诉讼赔偿对发行人的不利影响 4 | | 第二部分 | 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更新 12 | | 一、 |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2 | | 二、 |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3 | | 三、 |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3 | | 四、 | 发行人的独立性 14 | | 五、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4 | | 六、 |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5 | | 七、 | 发行人的业务 15 | | 八、 |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8 | | 九、 |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 | | 十、 |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5 | |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 ...
骏创科技: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更新版)
2024-10-31 13:33
| 1 | | --- | | 问题 3.业绩大幅增长的真实性 | | --- | !"#$%&'$()&*+,-./0 123456789 !"#$./2389&'$89&'$:;<& = > ?@ABCDEFGHI > J KL > J MKNOP L CQRSTUAVW > J MKFXNOPYZI,-./0123456789[\]^:;4 _`abcCdefgh !"#$efg&F() ]./2389 = > ?@ABi;Cj*+klF]efgmn%opCqZers;PdtuvFw xdtyz{|}! ~6{|F%op"#'CY,-./0123456789[\ ]^:;4_`abchCqW %opGqF ¡W %op >@l¢£W - !"#$%&'! "#'%&!" &&&()*+(,- &'$!" ,. % / 012345 67,. $ /8&&( 9%:* &&&( 9%:,- $%$$!" ,. '/; & <=>?@A,. &&'/#&$ /#&'&/ BCD+E FGHI>J &$%'!"#%'''!"#' !" &&&()*+(, - &'$ !" ,. %%/ &&( 9%:* && ...
骏创科技: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骏创科技第二轮问询的回复(更新版)
2024-10-31 13:33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众环专字(2024)3300169号 您可使用手机"扫一扫"或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 / 9 - 9 所 / 您可使用手机"扫一扫"或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 报告编码: 鄂24P907W 目录 2024 年 3 月 27 日,贵所出具了《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我们以对骏创科技公司 2022 及 2023 年度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为依据,对问询函中需要本所回复的相关问题履行了 核查程序,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所用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的含义相同。 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 入造成。 | 问题 1.补充披露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 | | --- | | 问题 3.其他问题 . | 别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级回询函的回 众环专字(2024) ...
骏创科技:骏创科技及中信建投证券关于第三轮问询的回复
2024-10-31 13:33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四年十月 1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苏州骏创汽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骏创科技""公司""本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问询函》 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现对《问询函》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所用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 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 --- | --- | |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不加粗) | | 涉及申请文件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 | 楷体(加粗) | | 对募集说明书的引用 | 楷体(不加粗) | 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 ...
骏创科技:骏创科技及中信建投证券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更新版)
2024-10-31 13:33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四年十月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苏州 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骏创科技"、"公司"、 "本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逐项进 行了落实,现对《问询函》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所用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 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 --- | --- | |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不加粗) | | 涉及申请文件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 | 楷体(加粗) | | 对募集说明书的引用 | 楷体(不加粗) | 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均系计 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1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骏创科技:骏创科技及中信建投证券关于第二轮问询的回复(更新版)
2024-10-31 13:33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四年十月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骏创科技"、"公司"、 "本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逐项进 行了落实,现对《问询函》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所用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 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 --- | --- | |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不加粗) | | 涉及申请文件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 | 楷体(加粗) | | 对募集说明书的引用 | 楷体(不加粗) | 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 ...
骏创科技(833533) - 2024 Q3 - 季度财报
2024-10-29 11:14
证券代码:833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0 骏创科技 证券代码:833533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1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沈安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唐满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郭晶晶保证 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 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 --- | --- | --- | |-------------------------------------------------------------------------------------------------------|-------|-------| | 事项 是或否 \n是否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 实 ...
骏创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024-10-29 1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骏创科技")的委托,担任骏创科技 2022 年股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按照律 ...
骏创科技: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10-29 11:12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证券代码:833533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 年 10 月 | 一、释义 2 | | | --- | --- | | 二、声明 3 | | | 三、基本假设 4 | | |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5 | | |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 5 | | (二)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 7 | | (三)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具体情况 | 9 | | (四)注销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和数量 | 12 | | (五)结论性意见 | 11 | |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2 | | | (一)备查文件 | 12 | | (二)咨询方式 | 12 |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骏创科技、本公司、公司 | 指 |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
骏创科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10-29 11:12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5.会议主持人:监事会主席汪士娟 证券代码:833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2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议案内容: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了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28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2024 年 10 月 23 日以通讯方式发出 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