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jiang Jiezhong Science&Technology (873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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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众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12-15 14:03
公告编号:2023-118 证券代码:873690 证券简称:捷众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15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2023 年 12 月 5 日以邮件方式发出 5.会议主持人:孙秋根 6.会议列席人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 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出席和授权出席董事 9 人。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告编号:2023-118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4. ...
关于同意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2023-12-15 11:54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3942 分 类 名 称 关于同意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文 号 证监许可〔2023〕2772号 主 题 词 关于同意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关于同意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 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 号)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21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 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 ...
捷众科技:关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暨停牌进展公告
2023-12-14 14:03
公告编号:2023-116 证券代码:873690 证券简称:捷众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暨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的辅导下,已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辅导验收。 一、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情况 (一)申请获受理 2023 年 6 月 20 日,公司向北交所报送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交所上市的申报材料。 2023 年 9 月 6 日,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 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已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查阅地址: https://www.bse.cn/disclosure/2023/2023-09-06/1693985587_344706.pdf。 公告编号: ...
捷众科技: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2023-11-22 07:51
证券简称:捷众科技 证券代码: 873690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捷众科技工业园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 力,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 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具有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作出投资决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1-1-1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 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 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 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