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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达股份(600577) - 精达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稿)
2025-08-26 11:59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铜陵 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 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自身资产或信用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 质押及其他担保形式 ...
精达股份(600577) - 精达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稿)
2025-08-26 11:59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 运作,提高经理层的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聘任程序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
精达股份(600577) - 精达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
2025-08-26 11:59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及《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 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 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信息披露应当 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 ...
精达股份(600577) - 精达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
2025-08-26 11: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 ...
精达股份(600577) - 精达股份舆情管理制度(修订稿)
2025-08-26 11:59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提高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 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共同组成。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 ...
精达股份(600577) - 精达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修订稿)
2025-08-26 11:59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 效。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另有规 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辞职)、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
精达股份(600577) - 精达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
2025-08-26 11:59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遵循集中管理、周密计划、预算控制、规范运作、 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 则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董事会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 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募集文件所列用途 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
精达股份(600577) - 精达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
2025-08-26 11:59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董事 ...
精达股份(600577) - 精达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修订稿)
2025-08-26 11:59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 进一步完善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保 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 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
精达股份(600577) - 精达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稿)
2025-08-26 11:59
董事会秘书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公司董事会审查、评价 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主要依据。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授 权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