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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友股份(603429) - 集友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025-12-19 09:45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2025 年 12 月·合肥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29 日 13:00 现场会议召开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方兴大道 6888 号公司 4 楼会议室 | 序号 | | 内 | 容 | | --- | --- | --- | --- | | 1 | 主持人报告出席情况 | | | | 2 | 选举计票人、监票人 | | | | | 审议议案: | | | | |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 | | 2.00、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议案 | | | | | 2.01、关于修订《董事 ...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减持回购股份的公告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证券代码:603429 证券简称:集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6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减持回购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为了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经董事会批准 进行了两次股份回购。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暨回购报告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第一次回购于2024年2月6日至 2024年4月30日期间实施,回购股份数量为18,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3.55%(回购结果详见 《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股份方案暨回购报告书的公告》, ...
集友股份(603429) - 集友股份关于首次减持回购股份的公告
2025-12-15 09:31
为了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4 年经董事会批准进行了两次股份回购。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布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暨回购报告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01),第一次回购于 2024 年 2 月 6 日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期间实施, 回购股份数量为 18,6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3.55%(回购结果详见 《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证券代码:603429 证券简称:集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6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减持回购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具体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 布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暨回购报告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5),第二次回购于 20 ...
集友股份(603429.SH):首次减持3.41万股回购股份
Ge Long Hui A P P· 2025-12-15 09:26
格隆汇12月15日丨集友股份(603429.SH)公布,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减持 回购股份,本次减持回购股份数量为34,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65%,成交总额为33.76万元 (未扣除交易费用、税金),成交最高价为9.90元/股,最低价为9.90元/股,均价为9.90元/股。 ...
集友股份:首次减持回购股份34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5%
Xin Lang Cai Jing· 2025-12-15 09:10
集友股份公告,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减持回购股份341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0.0065%,成交总额为33.76万元,成交价格为9.9元/股。减持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3165.59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356%。 ...
集友股份: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Zheng Quan Ri Bao· 2025-12-12 12:11
证券日报网讯 12月12日晚间,集友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中 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
集友股份:12月12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Mei Ri Jing Ji Xin Wen· 2025-12-12 11:31
截至发稿,集友股份市值为50亿元。 每经头条(nbdtoutiao)——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降准降息等工具灵活高效运用、增加普通高中学 位……深度解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记者 王晓波) 每经AI快讯,集友股份(SH 603429,收盘价:9.56元)12月12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第三届第三十 二次董事会会议于2025年12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 <董 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的议案》等文件。 2024年1至12月份,集友股份的营业收入构成为:包装印刷占比98.49%,其他业务占比1.51%。 ...
集友股份(603429)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2025-12-12 10:17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职能是协助董事会独立地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 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出具审计报告和内部管理建议书,以及与内 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 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安徽集友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 ...
集友股份(603429) - 关联交易制度(2025年12月)
2025-12-12 10:17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活动,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和公允, 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 规范。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关联交易的日常定价审核工 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核工作结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关联交 易发生情况进行跟踪和财务控制;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关联交易事项的 报备、报告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其它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按照各自的 工作职责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 职责。其对关联交易的控制和管理职责 ...
集友股份(603429) - 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2025-12-12 10:17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安徽集友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裁。总裁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 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第一节 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