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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四通(603838) - 四通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08:46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 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 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 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 告更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 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 ...
*ST四通(603838) - 四通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08:46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四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依 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或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按 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对外担保的方式一般为保证、抵押、质押、 留置四种。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 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对外担 ...
*ST四通(603838) - 四通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08:46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 1/3,其中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
*ST四通(603838) - 四通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08:46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 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
*ST四通(603838) - 四通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08:46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 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 ...
*ST四通(603838) - 四通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08:46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 管理控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和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四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 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50%以上(不含 50%)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过半数席位的子公司;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三)公司持有其股权在50%以下(含50%)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以下统一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 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与执行。公司 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 ...
*ST四通(603838) - 四通股份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2025-10-24 08:46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 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 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 他 ...
*ST四通(603838) - 四通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08:46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为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 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 1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 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ST四通(603838) - 四通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08:46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广东 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 ...
*ST四通(603838) - 四通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2025-10-24 08:46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 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国债逆回购等机构进行 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 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 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仅可用于现金 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