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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300193) -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08-15 09:17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 管理控制,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 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的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 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三)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 ...
佳士科技(300193)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8-15 09:17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 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时,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 ...
佳士科技(30019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08-15 09:17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 ...
佳士科技(300193) -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08-15 09:17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保证公司业务运行、 财务管理和生产流程等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准则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佳士科技(300193)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15 09:17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 会议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董事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且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 ...
佳士科技(300193)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15 09:17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 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证券部负 责人。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不得超过 2 名,独立董 事 3 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佳士科技(300193)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8-15 09:17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 关系的发展,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 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 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 (四)促进公司 ...
佳士科技(30019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08-15 09:17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 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 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 录;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
佳士科技(30019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15 09:17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强化对董事会 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更好地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以下称"《独董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 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审 ...
佳士科技(300193)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8-15 09:17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规范公司董事选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 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 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 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职工 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