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sheng Education(30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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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三盛:独立董事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55号的核查意见
2024-04-10 14:01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 55 号"的核查意见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或"公司")2024 年 3 月 2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2024〕第 55 号关注函,本人对关注函关注内容的核查意见如下: 关注函内容: 你公司 2024 年 3 月 27 日晚间披露的公告显示,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811,1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218%;反对 12,671,186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78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01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957%;反对 12,671,186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3043%。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进一步 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表决结果显示,中小股东对《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的反对比例为 86.3043%。请结合前述情况、关联股东是否需回避表决及其具体情况(如适用) 等 ...
*ST三盛: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54号)之法律意见书
2024-04-10 14:0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四月 致: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 意见。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保证,向本所提供和披露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公司所提供的文件 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均为一致;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 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 的事实均与发生的事实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披露,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回复《关注函》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下简称"中国")法律适用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任何国家 ...
*ST三盛: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24〕第55号的回复公告
2024-04-10 13:58
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 三盛 公告编号:2024-048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24〕第55号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部分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全体董事对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确认意见: 1、董事长戴德斌:确认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表决结果显示,中小股东对《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的反对比例为 86.3043%。请结合前述情况、关联股东是否需回避表决及其具体情况(如适用) 等,说明选举董事对你公司中小投资者产生的具体影响以及你公司为保护中小 投资者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请独立董事、律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2、董事刘大成:本人确认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3、董事张锦贵:本人非执行董事,不参与公司具体事务的工作,对回复所 提及的事实、时间顺序无法确认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董事及律所 回复基于其专业和责任所述,本 ...
*ST三盛: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55号)之法律意见书
2024-04-10 13:58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三 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 55 号)(以下 简称《关注函》)所述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 意见。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保证,向本所提供和披露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公司所提供的文件 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均为一致;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 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 ...
*ST三盛: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24-04-09 09:31
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三盛 公告编号:2024-046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盛教育")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6)。现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有关安排再次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24 年 4 月 8 日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三);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
*ST三盛: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55号的公告
2024-04-03 09:28
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三盛 公告编号:2024-044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 55 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4〕 第5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在2024年4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 司监管处。收到关注函后,公司对关注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因公司与中 介机构部分问题尚在回复、讨论、核查之中,预计无法在原定时间前完成回复。 公司争取在2024年4月12日前完成回复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 1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提 示广大投资者 ...
*ST三盛:关于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4-04-03 09:26
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三盛 公告编号:2024-043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可能触及终止上市的情形(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三盛智慧 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被中审众环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 2023年5月4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三盛"变更为"*ST 三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10.3.10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能触及的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如下图所示: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 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 审计报告"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自2023年4月28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1天,将于2023 ...
*ST三盛: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2024-04-02 08:39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 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德斌、周俊、张发军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 管措施的决定》(【2024】5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公告如下: 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三盛 公告编号:2024-042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主体: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德 斌、周俊、张发军 (二)事由 1、未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023年12月29日,公司公告拟聘请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深圳旭泰)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于2024年1月18日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双方于2024年2月27日签订《业务约定书》。 2024年3月14日,公司在未与深圳旭泰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以深圳旭泰 主 ...
关于对*ST三盛的监管函
2024-04-02 08:31
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47 号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德斌、周俊、张发军: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与事实不符 你公司 2024 年 3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度报告 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的公告》及 2024 年 3 月 25 日披露的《关 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在解聘深圳旭 泰前,未根据《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 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直至 2024 月 3 月 22 日才召开审计 委员会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解聘 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3 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1.2 条第一款、第 4.1.7 条、第 5.1.1 条、第 5.1.3 条、第 5.1.5 条、第 6.1.7 条第 二款和第三款。 戴德斌作为你公司董事长、周俊作为你公司 ...
*ST三盛: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54号的公告
2024-04-01 08:47
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三盛 公告编号:2024-041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 54 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提 示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相关公告并理性投资,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 1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四)》(创业板关注 函〔2024〕第5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在2024年4月1日前将有 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 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收到关注函后,公司对关注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 因公司与中介机构部分问题尚在回复、讨论、核查之中,预计无法在原定时间前 完成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