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zhou Huitong Technology Corp., Ltd.(3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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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通科技(301601)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03 07:45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 的情况, 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 应 及时通知公司并辞职。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 1/3 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促进 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惠通科技(301601) -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8月)
2025-08-03 07:45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1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
惠通科技(301601)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2025-08-03 07:45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 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保证审计质量, 明确审计责任, 促进经营管 理, 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 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 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 有效地控制成本, 改 善经营管理, 规避经营风险, 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 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 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 ...
惠通科技(301601) -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2025-08-03 07:45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 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 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部门, 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确保重大 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下属企业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包括: (一) 公司董事、 ...
惠通科技(301601)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03 07:45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 第一条 为维护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 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
惠通科技(301601)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03 07:45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 承担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1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 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任 职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 ...
惠通科技(301601)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03 07:45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及要求 1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 确保公司经营稳健,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 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 资助; ...
惠通科技(30160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03 07:45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1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暂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
惠通科技(30160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内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03 07:45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管理,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 的素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考核 及解聘等任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注重德才兼备,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 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 熟悉并能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 能够忠实、勤勉 ...
惠通科技(30160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03 07:45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规定, 以及《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结合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 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募集资金投资境 外项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