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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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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成了“合伙人”,劳动关系还成立吗?
Ren Min Wang· 2025-04-29 00:59
2023年7月1日,刘某与一奶咖店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店长职务。入职次月,刘某与奶咖 店经营者范某、案外人贺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刘某以现金方式入股,负责奶咖店的运营管理。之后, 刘某每月按劳动合同的约定领取工资并按合伙协议的约定获得分红。 2024年2月底,刘某与贺某、范某因临时工的工资标准问题发生争执。2024年3月5日,范某通知刘 某不再担任店里任何职务。2024年4月1日,刘某以奶咖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 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后,刘某和奶咖店均不服,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成为奶咖店经营者的合伙人后,与奶咖店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及从属 性,不再成立劳动关系,判决驳回刘某主张奶咖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二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成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合伙人,亦未禁止合伙人作 为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劳动者成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合伙人后,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合同并 不当然终止。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从有无用工的事实,对双方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 体资格、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