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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常见误区及基本政策和申报指南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26 01:20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来源: 北京税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 能 的 地 下 建 筑 征 收 房 产 税 的 通 知 》 ( 财 税 〔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 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 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 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 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 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 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 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 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 场所。 误区三: 自建或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只要不投入 使用,就无需缴纳房产税。 型 TE: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 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 8号) 规定,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 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 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 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误区四: 免税单位的所有房产都不用缴纳房产税。 3 n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 " 下列高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