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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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丨贪污伴随的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单独评价
Zhong Yang Ji Wei Guo Jia Jian Wei Wang Zhan· 2025-06-18 00:16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特邀嘉宾 齐 强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 张巧玲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邹川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谢 非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编者按 本案中,甲、乙、丙共谋虚构种子采购数量向C公司多支付12万元并要求C公司返还,后三人将该12万元私 分,此行为如何定性?甲在丁退休前和退休后,均与其共谋利用甲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好处费 460万元,上述行为怎样定性?有意见认为,甲与丁在共同受贿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如何看待该 意见?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甲,曾任A市B区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等职务。 贪污罪。2014年11月,A市B区农业局拟向C公司采购水稻种子,由时任B区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甲具体经 办。在C公司供种前,甲与时任B区农业局分管副局长乙(另案处理)、B区农业局领导丙(另案处理)共同 商量决定,通过与C公司签订30吨种子采购合同掩盖实际28吨需求,虚构2吨种子(价值12万元)采购数量, 并要求C公司获得采购款后将12万元返给B区农业局,三人予以私分。后甲"代 ...
以案明纪释法丨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互送大额财物如何定性
Zhong Yang Ji Wei Guo Jia Jian Wei Wang Zhan· 2025-06-11 00:10
【内容提要】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之间存在以礼尚往来名义互送财物的情况,对此能否认定为行受贿容易 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应当准确把握礼尚往来的界限,从互送行为发生的背景、互送财物的价值、 互送财物的缘由和时机、是否存在请托谋利事项等方面,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研判,精准识别互 送财物行为的权钱交易本质,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基本案情】 甲,A省通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乙,甲之妻,中共党员,A省B市电信公司项目建设部经理。 丙,某民营科技公司总经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乙夫妇收受丙大额财物,并利用职权为丙谋取利益,已超越了正常人情往来的范 畴,应依法以受贿罪定性。鉴于双方交往多年,存在一定程度的礼尚往来因素,甲乙夫妇送给丙的100 万元可以在认定受贿数额时予以扣除。由于甲乙夫妇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应当以受贿罪共犯论 处,认定甲、乙共同收受丙贿赂530万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乙夫妇收受丙630万元的行为构成共同受贿;甲乙夫妇送给丙100万元,构成对有影 响力的人行贿罪,对此应予单独评价,不应在受贿数额中予以扣除。因此,应当将甲、乙收受丙的全部 财物630万元认定为共同受贿数额。 200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