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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Core Points - The company held its first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shareholders on November 18, 2025, where it approved the proposal to abolish the supervisory board and amend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1][4] - Chen Yan was elected as the employee representative director of the ninth board of directors, ensuring compliance with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2][3] Group 1: Meeting Details - The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took place on November 18, 2025, at the company's conference room located at 666 Jiangjun Road, Xin County, Henan Province [5] - The meeting was conven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utilized a combination of on-site and online voting methods, presided over by Chairman Xiong Wei [6] Group 2: Voting Results - All proposed resolutions, including the abolition of the supervisory board and amendments to various governance rules, were passed without any objections [8][9] - The first proposal, which was a special resolution, required more than two-thirds of the voting rights held by attending shareholders to pass, while other proposals required a simple majority [9] Group 3: Legal Compliance - The meeting was witnessed by lawyers from Beijing Jintai (Wuhan) Law Firm, who confirmed that the convening, holding, and voting procedures of the meeting complied with the Company Law and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10]
羚锐制药:选举陈燕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Zheng Quan Ri Bao· 2025-11-18 14:11
Core Points - The company announced the election of Ms. Chen Yan as the employee representative director of the ninth board of directors [2] Summary by Category - **Company Announcement** - The company has officially elected Ms. Chen Yan to serve as the employee representative director on its board [2]
羚锐制药(600285) -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11-18 10:47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和《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机构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 3 名,职工董事 1 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 任证 ...
羚锐制药(600285) -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11-18 10:47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 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 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平等、自愿、等价、 ...
羚锐制药(600285) -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11-18 10:47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河南羚锐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也不得相 ...
羚锐制药(600285) -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11-18 10: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切实保护 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和公 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
羚锐制药(600285) -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1-18 10:47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 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 ...
羚锐制药(600285) -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11-18 10:47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 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 ...
羚锐制药(600285) -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2025-11-18 10:47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 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上述利润指标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及签订重大合同(非日常经营性)的决策权限 划分: (一)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包括企业所有者权益、 ...
羚锐制药(600285) -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1-18 10:47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力: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