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 OPTOTECH(002338)
Search documents
奥普光电(00233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三条 为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公司推行问责制。问责制是 指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 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被问 责人")。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下列原则: 1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 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 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 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不断提 ...
奥普光电(002338)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 公司股东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决策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1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 方 ...
奥普光电(002338)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报出的 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 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 公司董 ...
奥普光电(002338)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承担独立董事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 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长春 ...
奥普光电(00233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 在委员会成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下设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沟通、监督和核查以及内部控制工作,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 ...
奥普光电(002338)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 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本制度规定的可能对其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或情形(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董事会秘 书进行报告。 第三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参股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公司其他对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上述报告 ...
奥普光电(002338)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权限,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 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的,则该兼任董 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1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 ...
奥普光电(002338)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 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 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 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三条 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参加由公司组织的涵盖证 券法律法规、公司业务知识、信息披露规范等相应的培训,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
奥普光电(00233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除上述以外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 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 ...
奥普光电(00233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根 据相关规定,公司应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及衍生品交易价 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 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