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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4-01-01 08:34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接受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已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出具了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江苏泰和律师事务 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
齐峰新材: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2024-01-01 08:34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上会业函字(2023)第 913 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上海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 一、相关情况说明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上会业函字(2023)91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签发的《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147 号)文件已收悉。 作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审计机构,上 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所"或"我们"),会同发行 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问询函进行了认 真讨论和分析,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 1:本次发行拟引入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 作为战略投资者。根据回复内容,中核钛白及其子公司共拥有授权发明专利 31 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129 项 ...
齐峰新材: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修订稿)
2024-01-01 08:34
股票代码:002521 股票简称:齐峰新材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之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一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112 号)(以下简称"审核 问询函")已收悉。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峰新材"、"发行 人"或"公司")会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 证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江苏泰和")、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或"上会") 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同时按照要求对《齐峰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使用的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 --- | ...
齐峰新材:募集说明书
2024-01-01 08:34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股票代码:002521 股票简称:齐峰新材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 22 号)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1-1 二〇二四年一月 1-1-1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 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 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齐峰新材: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专项核查意见
2024-01-01 08:32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1 关于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之 专项核查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接受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已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出具了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江苏泰和律师事务 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出具《江苏泰和律 师 ...
齐峰新材: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修订稿)
2024-01-01 08:32
股票代码:002521 股票简称:齐峰新材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之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一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147 号)(以下简称"审 核问询函")已收悉。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峰新材"、"发 行人"或"公司")会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 通证券")、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江苏泰和")、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或"上会") 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同时按照要求对《齐峰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使用的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
齐峰新材:证券发行保荐书
2024-01-01 08: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 股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海道征券股份有限公司 HAITONG SECURITIES CO., LTD.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 二〇二四年一月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 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 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殊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一致。 本保荐机构指定刘昊、王娜任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刘昊先生,海通证券上海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管理学硕士,曾经负责并担 任签字保荐代表人 ...
齐峰新材: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12-22 10:44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3- 【073】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数量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 以邮件、送达等方式发出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会议 于2023年12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参 会3名,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永刚先生主持,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2、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3、发行股份限售期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4、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1 具 体 内 容 请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
齐峰新材: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
2023-12-22 10:44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80】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 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峰新材"或"公司")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9,555.56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27,457.6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实施主体名称:广西齐峰新材料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 年产 20 | 万吨特种纸项目(一 | | | | | --- | --- | --- | --- | --- | | | | | 数)且不超过 27,457.60 | | | | 项目名称 期) | 项目总投资额 75,637.01 | 拟投入募集资金数额 不低于 19,555.56 万元(含本 | 万元 (含本数) | 注:上述募集资金总额上限系扣除公司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 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 ...
齐峰新材:关于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2023-12-22 10:43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5】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式引入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作为公司的战略投 资者事项与中核钛白于 2023 年 3 月 6 日签署了《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 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和《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签署了《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核华原 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 协议(一)")和《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于 2023 年 8 月 27 日签署了《齐峰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补 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