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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300303)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 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 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 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 ...
聚飞光电(300303)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 作,明确公司各部门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和《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时,按 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 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
聚飞光电(300303)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 ...
聚飞光电(300303)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第四条 公司实行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并提出相 关处理方案,待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 关的 ...
聚飞光电(30030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保 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 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的参股公司。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 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 ...
聚飞光电(300303)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2、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 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 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1、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 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 决策权:董事会有权审议并决定对外投资事项: 1、交易涉及的 ...
聚飞光电(300303) - 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护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
聚飞光电(300303)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1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 ...
聚飞光电(300303)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 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创业 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聚飞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 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聚飞光电(300303) - 公司章程(2025年8月)
2025-08-22 12:05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 第一章 | 总则 …………………………………………………………………………2 | | ---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 | 第三章 | 股份 …………………………………………………………………………3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3 | | 第二节 |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6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会 ………………………………………………………………7 | | 第一节 | 股东的一般规定 …………………………………………………………7 | | 第二节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9 | | 第三节 |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1 | | 第四节 | 股东会的召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