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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300843)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02-28 10:2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 《审核问询函》问题 | 1 | 4 | | --- | --- | --- | | 《审核问询函》问题 | 2 | 19 | | 《审核问询函》问题 | 3 | 27 | | 《审核问询函》问题 | 4 | 34 |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嘉源(2025)-01-080 敬启者: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 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就本次发行出具嘉源(2024)-01-633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 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及嘉源 (2024)-01-634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
胜蓝股份(300843) -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2025-02-28 10:22
股票简称:胜蓝股份 股票代码:300843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区合兴路 4 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零二五年二月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 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 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1- ...
胜蓝股份(300843) -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2025-02-18 09: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收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问询函要求公司对所列问题逐项落实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对审核问询函的回 复。 证券代码:300843 证券简称:胜蓝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0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中所提 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逐项落实,积极准备回复工作。由于本次回复工作所涉 事项尚需进一步落实,相关资料和回复还需要进一步论证和完善,预计无法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回复工作。为切实稳妥做好回复工作,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公司特向深交所申请延期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完成本次问询函回复及 申请文件修订工作。 延期期间,公司将会同相关中介机构积极推进 ...
胜蓝股份(300843)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01-20 09:3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05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 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 ...
胜蓝股份(300843) -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01-20 09: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0843 证券简称:胜蓝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9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8 人,代表股份 572,34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96%。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
胜蓝股份(300843) -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2025-01-12 16:00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度 审计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6-1-1 Hest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业务报告统一编码报备系统 | 业务报备统一编码: | 110101562022021012225 | | --- | --- | | 报告名称: |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度审计 报告 | | 报告文号: | 致同审字(2022) 第 440A012397 号 | | 被审(验)单位名称: |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业务类型: | 财务报表审计 | | 报告意见类型: | 无保留意见 | | 报告日期: | 2022 年 04 月 26 日 | | 报备日期: | 2022 年 04 月 26 日 | | 签字人员: | 梁寄意(440100210004), 邓碧涛(420401192322) | | (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登录北京注协官网输入编码的方式查询信息) | | 说明:本备案信息仅证明该报告已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不代表北 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任何意义上对报告内容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6-1-2 ...
胜蓝股份(300843)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2025-01-12 16:00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保荐书 声 明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本保荐人"或"本保荐机 构")接受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蓝股份""发行人"或"公司") 的委托,担任胜蓝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指定朱 则亮先生、杨国辉先生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为叙述方便,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内引用的简称与《胜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3-3-1 | 声 明 | 1 | | --- | --- | | 目 录 | 2 |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3 | | |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14 | | |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 | 介绍 15 | | |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 | | | 况 16 | | | 五、保荐人承诺 ...
胜蓝股份(300843)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2025-01-12 16:0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 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胜蓝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 1 | 胜蓝股份、发行人、公司 | 指 |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2 | 胜蓝有限 | 指 | 公司之前身东莞市胜蓝电子有限公司 | | | | | 发行人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总额 万 | | | 本次发行、本次可转债 | 指 | 不超过 万元(含 45,000.00 45,000.00 | | 3 | | | 元)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 | | | | | 券的行为 | | 4 | 可转债 | 指 | 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 5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6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7 | 东莞市市监局 | 指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DRAFT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已经 | | 8 | 中 ...
胜蓝股份(300843)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2025-01-12 16:00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本保荐人"或"本保荐 机构")接受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蓝股份""发行人"或 "公司")的委托,担任胜蓝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 构,并指定朱则亮先生、杨国辉先生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东莞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 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 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为叙述方便,如无特别 ...
胜蓝股份(300843) -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2025-01-12 16:00
股票简称:胜蓝股份 股票代码:300843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区合兴路 4 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 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 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