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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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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所涉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956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09 08: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 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是中国人民解 放军的组成部分。预备役部队占用耕地用于军事设施建设属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的免税范围,承受 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军事设施属现行契税政策规定的免税范围。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对预备役141师 高炮团 占用你省咸阳市秦都区耕地修建营房应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其承受土地使用权应 免征契税 。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所涉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956 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满天星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 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 所涉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2〕956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预备役141师高炮团营房建设用地征税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2002〕98号)收悉。现批复 如下: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温馨提醒:蓝色柳林财税室为非官方平台,是由编者以学习笔记形式建立的平台,所有笔记写 作记录的文章及转发的法律法规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之用,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