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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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三部门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Xin Lang Cai Jing· 2026-02-11 10:16
(来源:乌兰察布财政)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 告》。公告规定,对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 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 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 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以上4个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分别指"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 海外仓"。公告继续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子商务企 业出口退运成本,减少企业后顾之忧,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排版制作:赵梓轩 一、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 ...
三部门明确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Ren Min Ri Bao· 2026-02-10 06:58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2月9日电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 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规定,对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 (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 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以上4个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分别指"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 海外仓"。公告继续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子商务企 业出口退运成本,减少企业后顾之忧,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Ren Min Ri Bao· 2026-02-10 02:01
以上4个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分别指"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 海外仓"。公告继续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子商务企 业出口退运成本,减少企业后顾之忧,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 责编:金昱希 ]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本报北京2月9日电(记者曲哲涵)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 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规定,对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 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 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 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三部门明确 ...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Ren Min Wang· 2026-02-10 01:43
以上4个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分别指"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 口""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公告继续对跨境 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子 商务企业出口退运成本,减少企业后顾之忧,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 展。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 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规定,对2026年1月1 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 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 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 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 行。 ...
三部门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Ren Min Ri Bao· 2026-02-10 01:30
以上4个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分别指"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 出口海外仓"。公告继续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子商 务企业出口退运成本,减少企业后顾之忧,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人民日报北京2月9日电(记者曲哲涵)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 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规定,对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 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 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 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
中国三部门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Zhong Guo Xin Wen Wang· 2026-02-09 14:39
《公告》继续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 退运成本,减少企业后顾之忧,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公告》规定,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 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 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 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 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公告》还规定, 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中新社北京2月9日电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9日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 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2-09 14:30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 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 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 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 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链接: 三部门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 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 。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 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温馨提醒:蓝色柳林财税室为非官方平台 ...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智通财经网· 2026-02-09 09:31
智通财经APP获悉,2月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 惠政策的公告。其中提到,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 (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 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 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 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 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 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 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