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bei Kangnong Seed (837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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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农种业:康农种业及一创投行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
2023-08-10 10:28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Hubei Kangnong Seed Co., Ltd. (湖北省宜昌市长阳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 553 号) 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 之 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二零二三年八月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收悉, 就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 人"或"康农种业")会同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 荐机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和永拓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 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 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审核问询函所列的问题 | 黑体(不加粗) | | --- | --- | |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 ...
康农种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农种业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08-10 10:2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0801]第[0603]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 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交所管理办法》及《编报规 则第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 ...
康农种业: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023-04-28 09:18
湖北省宜昌市长阳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 553 号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 力,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 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具有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作出投资决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二零二三年四月 证券简称: 康农种业 证券代码: 837403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 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 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 责;投资者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