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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明达: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
2023-12-12 13:58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章程 (修订稿) (2023 年 12 月) 目 录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
智明达:成都智明达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12-12 13:58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3-099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提 前发出会议通知时限要求。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勇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董事 7 名,实际出席董事 7 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2023 年 ...
智明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12-12 13:58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指非独立董 事,以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 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三名委 员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薪 ...
智明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12-12 13:58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两名委员为独 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 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 委员资 ...
智明达: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12-12 13:58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1 目录 | 第一章 | 总则 | 3 | | --- | --- | --- | | 第二章 |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 3 | | 第三章 |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 4 | | 第四章 |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 7 | | 第五章 | 独立董事的职责 | 9 | | 第六章 |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 12 | | 第七章 | 独立董事的工作经费及其津贴 | 13 | | 第七章 | 附则 | 14 |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 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 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智明达电子股 份有限公 ...
智明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12-12 13:58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 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 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两名委员为独立 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
智明达: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2023-12-08 11:01
股票简称:智明达 股票代码:688636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Zhimingda Electronics Co.,Ltd.) (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 229 号 H3 栋 D 单元)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科创板上市 募集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公告日期:2023 年 12 月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声 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 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 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1-1-2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 ...
智明达: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3-12-08 11:01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GLO2023CD(法)字第 07107-1-3 号 致: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智明达"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出 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环 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出 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于 2023 年 9 月 ...
智明达: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2023-12-08 11:01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7-1-2-1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出具的《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 资)[2023]233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明达""发行人""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和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 行人律师")等相关方已就审核问询函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回复,并 对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请予审核。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不加粗) | | --- | --- |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不加粗) | | 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内容 | 楷体(加粗) |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
智明达:成都智明达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提示性公告
2023-12-08 11:01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1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3-097 2023 年 12 月 09 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收 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 科审(再融资)〔2023〕233 号)(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上交所审核机 构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第二 轮问询问题。 公司收到《第二轮问询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第二轮问询函》提出 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根据要求将《第二轮问询函》回复进行公 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12 月 9 日于上交所网站(ww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