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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002166)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2:3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溯源追责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分级归责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 任人的问责力度,确保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公 司《 ...
莱茵生物(002166) -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0月)
2025-10-27 12:3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 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 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地学习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 ...
莱茵生物(002166) -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2:3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 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 财产赠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 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 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 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莱茵生物(002166) -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2:3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 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以及深交所认 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 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 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 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 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 ...
莱茵生物(002166)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27 12:3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会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 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 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
莱茵生物(002166)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7 12:3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
莱茵生物(002166)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2:3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 ...
莱茵生物(002166) - 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2:3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 配套指引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 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所属公司,各所属公司是指受公司实际控制 的各级机构。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 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 ...
莱茵生物(00216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2:3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桂林莱茵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辞 任)、被解除职务、退休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辞职。公司董事 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
莱茵生物(002166)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7 12:3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 门、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 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