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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002652)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1 09:17
股东会议事规则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 ...
扬子新材(002652)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09:17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控股子公司行为,保证控股子公司规范运 作和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扬子江 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 且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50%, 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公司;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50%, 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行使统一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并依据整 体 ...
扬子新材(002652)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09:17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扬 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的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 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 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减少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 ...
扬子新材(00265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09:17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 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
扬子新材(002652)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09:1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
扬子新材(002652)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2025-08-21 09:17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 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 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 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选举或变更2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1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
扬子新材(002652)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1 09:17
董事会议事规则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事3名且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 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
扬子新材(00265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09:17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公司: (一)绝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 50%。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 (二)相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 30%(含 30%)但低 于 50%(含 50%)。但公司为该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该子公司具有控制性 的影响。按照 ...
扬子新材(002652)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09: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扬子 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 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 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的股东、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为公司年报编制提供专业服务的 中介机构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 ...
扬子新材(00265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1 09:17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登 记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