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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6-14 09:43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9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王梦冰女士主持,应参 加会议董事 9 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 9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设立上海分公司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分公司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设立扬子新材上海分公司。根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 ...
扬子新材:关于俄联合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4-05-24 09:13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3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中民居家签订俄联合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控股股东方中民未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未来") 为了帮助与扶持公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使公司走出困境健康发展,指定其全资 子公司中民居家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居家")以 1,010 万元(该 项投资的账面价值)受让公司持有的俄罗斯联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俄 联合")51%股权。 同时,中民居家承诺在股权交割完毕后,加快联系、督促、推动对俄联合的 审计工作,审计师由公司聘请,费用由公司承担。若审计发现 2022 年俄联合 51% 净资产超出 1,010 万元人民币,超出部分归公司所有;若中民居家与第三方达成 关于俄联合 51%股权再转让协议,中民居家承诺将交易额高出 1,010 万元部分在 扣除相关税费后支付给公司。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已收到中民居家支付 的 1,010 万元股权转让款。 2023 年 8 月 ...
扬子新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5-16 12:17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6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梦冰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共计 173,957,6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9719%。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人,代表股份共计 20,357,633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975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 ...
扬子新材: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4-05-16 12: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30758-3 号 致: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李志强律师、赵怀亮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 列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扬子新材:关于公司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4-05-15 10:24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于近日收到了胡卫林偿还的占用资金 3,007.87 万元。 一、 资金占用事项的基本情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公司")在 自查中发现公司股东胡卫林存在通过公司重要供应商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圆")占用公司资金事项。2019 年扬子新材预付汇丰圆 3.4 亿元,系公司股东、时任公司总经理胡卫林超额支付汇丰圆预付款,并通过 向汇丰圆拆借资金,形成资金占用。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自查第二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3)。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5 告》(公告编号:2021-11-04),公司收到胡卫林偿还的占用资金 2,244.02 万 元,截至上述公告披露日,胡卫林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 24,580.90 万元。 2022 年 1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
扬子新材: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2024-04-23 08:54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孟鸿志 本人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扬子新材")的独 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2023年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忠实履 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 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主要履行职责情况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孟鸿志,1959年出生,中国国籍,法学博士。东南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东南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主任、法治政府研究中心主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地 方立法研究基地主任。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政法学研 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立法学研究会会 ...
扬子新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04-23 08:54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 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 信责任,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阻碍股东大会 依法履行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
扬子新材:对外捐赠制度
2024-04-23 08:54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公众形象,建立和谐的企业文化,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捐赠 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维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公 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御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 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为名从事营利活 动。 第四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 ...
扬子新材:关于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审核报告
2024-04-23 08:54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度审计报告中 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 重 庆 康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Chongqing Kanghua CPAs 1 关于 2022 年度审计报告中 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 专项审核报告 康华专审 B(2024)A36 号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二○二四年四月 专项审核报告 康华专审 B(2024)A36 号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 新材"或"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影响 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一、 董事会的责任 扬子新材董事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编制《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扬子新材董事会的责任。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扬子新材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 ...
扬子新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24-04-23 08:54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 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 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