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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300284) - 苏交科: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7 12:31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第四条 本细则是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 董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董事会的高效运作 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 ...
苏交科(300284) - 苏交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2025-11-17 12:31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除另有规定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 ...
苏交科(300284) - 苏交科: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7 12:31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未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 ...
苏交科(300284) - 苏交科: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7 12: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交科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由4名独立董事组 成。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 ...
苏交科(300284) - 苏交科: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7 12:31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苏 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股份 拥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将其所拥有的 投票表决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亦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 候选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 多者当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选举的董事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 ...
苏交科(300284) - 苏交科: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7 12:31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制 度。 第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 格控制风险。 第二条 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 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 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不得强 令、指使或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从事违规对外提 供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
苏交科(300284) - 苏交科: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7 12:31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业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 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 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 系统。 第三条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会 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 第六条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是为公司提供 ...
苏交科(300284) - 苏交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7 12:31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 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 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 ...
苏交科(300284) - 苏交科: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7 12:31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 地披露事项,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 公司(含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在第 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下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 ...
苏交科(300284) - 苏交科: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2025-11-17 12:31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 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证券投资具体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 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原则上不得实施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类投资项目及以投机为目 的的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等高风险投资项目;从事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 机活动(按照国资股东统一部署的战略布局、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以及以促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