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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数科:独立董事候选人参加最近一次独董培训的书面承诺(魏晓雁)
2024-04-27 01:56
为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魏晓雁女士承诺如下:本人尚 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承诺人:魏晓雁 2024 年 4 月 26 日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参加最近一次独董培训的书面承诺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 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提名魏晓雁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截至本 公告日,魏晓雁女士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 证书。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独立 董事候选人在被提名前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 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
立方数科(300344) - 2023 Q4 -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
2024-04-25 08:17
Profit Forecast Revision - The revised net profit forecast for 2023 is a loss of 95 million to 130 million CNY, compared to the previous forecast of a loss of 81 million to 105 million CNY[4]. - The adjusted net profit after deducting non-recurring gains and losses is projected to be a loss of 92.2 million to 127.2 million CNY, revised from a previous estimate of a loss of 78.2 million to 102.2 million CNY[4]. - The reason for the profit revision is due to the need to increase impairment provisions for goodwill and related assets by approximately 25 million CNY, identified during the annual audit process[7]. Acknowledgment and Apology - The company acknowledges that the revised data is based on preliminary calculations and will be detailed in the 2023 annual report[8]. - The company expresses apologies for any inconvenience caused to investors due to the profit forecast revision[9].
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4-03-22 05:22
名 称 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89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0982518000 2.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你公司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影响了公 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公司对2022年年报等内幕信息事项的知情人登记范围不完整,仅包括公司内 部人员,未包含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同时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登记事项进行确认,董事长和董秘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立方数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 ...
关于对汪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03-22 05:20
关于对汪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90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0982722000 名 称 关于对汪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0号 主 题 词 汪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立方数科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立方 数科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流程和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汪逸作为公司关联自然人,自2020年至2022年 利用他人账户向公司提供借款,公司未对该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未能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 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关于对项良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03-22 05:20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90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0983022000 项良宝: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立方数科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立方 数科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流程和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汪逸作为公司关联自然人,自2020年至2022年 利用他人账户向公司提供借款,公司未对该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2.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公司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影响了公司 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董秘兼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 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立方数科: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及对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2024-03-21 08:14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300344 证券简称:立方数科 公告编号:2024-008 2.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你公司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4 号-收入》相关规定,影响了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公司对 2022 年年报等内幕信息事项的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及对相关人 员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方数科")及相关人员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 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 号)、以及对汪逸、项良宝采取出具警示函 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0 号、21 号)。现将具体内容 公告如下: 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主要内容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 ...
立方数科_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24-03-19 05:5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德恒 01F20200491-14 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任何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报告的内容或作片面的、不完整的引述,也不得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就 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致:太空智造股份 ...
立方数科_证券发行保荐书
2024-03-19 05:4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保荐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6米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 3-1-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王海桑和李圣莹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 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3-1-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发行保荐书 目 录 | 日 永 | | --- | | 释 义 … | |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 五、保荐机构内部 ...
立方数科_上市保荐书
2024-03-19 05:4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一月 3-3-1 上市保荐书 关于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太空智造")拟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56,854.76 万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人"、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推荐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太空智造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 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
立方数科_上市保荐书
2024-03-18 07:3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一月 3-3-1 上市保荐书 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 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3-2 上市保荐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太空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太空智造")拟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56,854.76 万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人"、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推荐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