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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乐德: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及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说明
2024-11-25 15:33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及 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上海申和投资 有限公司等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其持有的江苏富乐华半导体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华")100.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 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 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 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 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 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 关资产。 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于 2024 年 7 月收购了杭州大和江东新材料科技有 ...
富乐德: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2024-11-25 15:33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上海申和投资 有限公司等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其持有的江苏富乐华半导体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华"或"标的公司")100.00%股权,并拟向 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 项条件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 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存续,仍然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因此本 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 础并经各方协商后确定,资产定价 ...
富乐德: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2024-11-25 15:33
2024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 案,因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因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相关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公告。 证券代码:301297 证券简称:富乐德 公告编号:2024-062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上海申和投资有 限公司等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其持有的江苏富乐华半导体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基于本次交易相关工作的整体安排,决定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事 会将择期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请公司 ...
富乐德:独立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2024-11-25 15:3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 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 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 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 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 顾问")作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德"或"上市 公司")拟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江苏富乐华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富乐华"或"标的公司")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 行了核 ...
富乐德:独立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
2024-11-25 15:3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德"或"上市公司") 拟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江苏富乐华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富乐华"或"标的公司")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 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 会〔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就本次交易摊薄即 期回报的影响情况、填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对当期每股收益的影响 | 项目 | 2024 | 年 1-9 月 交易后 | | 2023 交易后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交易前 | (备考 | 变动比 ...
富乐德: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2024-11-25 15:33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 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说明如下: 特此说明。 1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5 日 2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 ...
富乐德: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2024-11-25 15:33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 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 向上海申和投资有限公司等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其持有的江 苏富乐华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华"、"标的公司")100.00% 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进行 了审慎分析,并作出如下说明: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 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上市公 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 ...
富乐德:关于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相关性及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2024-11-25 15:33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 方法和评估目的相关性及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为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经办评 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亦不存在业务关系之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所设定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 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评估假设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1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上海申和投资 有限公司等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其持有的江苏富乐华半导体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华"或"标的公司")100.00%股权,并拟向 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
富乐德:独立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核查意见
2024-11-25 15:3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核查意见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德"或"上市公司") 拟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江苏富乐华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富乐华"或"标的公司")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 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规定,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对本 次交易涉及的如下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 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 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 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 备、新一代信息技术、 ...
富乐德: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2024-11-25 15:33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 向上海申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申和")等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可转换 公司债券购买其持有的江苏富乐华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华" 或"标的公司")100.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 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富乐华 100.00%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 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 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