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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2023-05-04 12:37
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恒通"、"发行人"或"公司")根 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 号) (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 细则》(深证上[2018]279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 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 号)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首 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业 务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3]19 号) (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 则等文件,以 ...
世纪恒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023-04-23 13:01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2022 年度审计报告 中国杭川市钱江新城新业路8号UDC时代大厦A座5-8层,12层,23层 Fronts 5-8, 17 and 23, Block A LIDC Times Building No Halling Shad Charolang New City Mangzhuar Tel. 0571 88879999 = Fex. 0571 80879000 www.zhcpa.cn 证明该审计报告是否由具有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 您可使用手机"扫一扫"或进入"注册 te and 目 录 | | 页 次 | | --- | --- | | 一、审计报告 | 1-6 | | 二、财务报表 | 7-20 | | (一) 合并资产负债表 | 7-8 | | (二) 合并利润表 | 9 | | (三) 合并现金流量表 | 10 | | (四)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11-13 | | (五)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 14-15 | | (六) 母公司利润表 | 16 | | (七)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 17 | | (八)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18-20 | | 三 ...
世纪恒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2023-04-23 12:44
1 重要声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 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 本次发行股票拟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存在 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 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中关村贵阳科技园核心区南园科教街 1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本次发行概览 | 发行股票类型 ...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2023-02-23 12:26
本次发行股票拟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存在 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 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中关村贵阳科技园核心区南园科教街 1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注册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本招股说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重要声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 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 ...